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消防安全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防火巡查制度。学校要指派岗位安全员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作详细记录,由安全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学校必须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第五条 防火检查制度。学校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年终进行消防大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当场无法改正的,应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并加强防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内动火的,要报校长审批,指定现场责任人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七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要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八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园内不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消防专项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要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园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单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每日一次巡查,每月一次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记录完整,档案详细。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安全“三同时”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学校安全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2、特殊工种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十五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学校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或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学校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舍和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学校对上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要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组、疏散引导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主要内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火灾情况记录;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九条 奖惩制度。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做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要给予奖励、表彰。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第一中学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