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推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教师法》第七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 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
5.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 60% 。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方面的讨论。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能力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附 则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